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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關(guān)嶺警察張磊開槍致2村民死亡案一審宣判 防衛(wèi)過當被判8年
關(guān)鍵字: 警察開槍貴州警察槍擊村民張磊防衛(wèi)過當襲警觀察者頭條頭條2010年1月12日下午,貴州省安順市關(guān)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發(fā)生一起暴力襲警事件,兩名男子在民警正常執(zhí)行公務時,暴力襲警并公然搶奪民警佩槍,被子彈擊中死亡。
21日,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曾經(jīng)轟動全國的槍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涉案民警、被告人張磊防衛(wèi)過當,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2010年1月12日,貴州關(guān)嶺兩名男子在民警正常執(zhí)行公務時,暴力襲警并公然搶奪民警佩槍,被子彈擊中死亡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月12日16時許,當?shù)卮迕窆廊A、郭永文酒后在關(guān)嶺縣坡貢鎮(zhèn)街上與代寸忠、代朋良因經(jīng)濟賠償之事發(fā)生抓打。接警后,時任坡貢鎮(zhèn)派出所副所長的被告人張磊帶領協(xié)警王道勝趕到現(xiàn)場制止。在處警過程中,張磊、王道勝遭到郭永華、郭永文抓扯,被制止后,郭永志加入進來,與郭永華一道抓扯張磊,將張磊推到路邊溝里。張磊起來后往后退讓并掏出手槍朝天鳴槍示警,但郭永華、郭永志繼續(xù)撲向張磊,張磊邊退邊再次朝天鳴槍示警。隨后,張磊在抓扯中連續(xù)擊發(fā)三槍,致郭永華、郭永志中彈死亡。案發(fā)后,張磊用手機分別向關(guān)嶺縣公安局和坡貢鎮(zhèn)負責人報告此事,并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公安機關(guān)調(diào)查期間張磊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涉案警察張磊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磊在處警時遭到被害人郭永志、郭永華的暴力阻撓和攻擊,經(jīng)鳴槍示警無效后,為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開槍致死二人,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張磊實施開槍行為時遇到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guān)于人民警察執(zhí)行職務中實行正當防衛(wèi)的具體規(guī)定》第一條第(七)項“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襲”的情形,其行為具有防衛(wèi)性質(zhì),但不法侵害行為并未危及其生命安全,故其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于防衛(wèi)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依法減輕處罰。張磊在案發(fā)后主動向有關(guān)領導報告情況并等候處理,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張磊在羈押期間提供重要線索,使公安機關(guān)得以偵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現(xiàn)。根據(jù)張磊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案情回顧:
2010年1月18日,貴州省安順市政府新聞辦通報,1月12日下午,關(guān)嶺布依族苗族自治縣發(fā)生一起暴力襲警事件,兩名男子郭永忠(36歲)、郭永華(44歲)在民警正常執(zhí)行公務時,暴力襲警并公然搶奪民警佩槍,被子彈擊中死亡。
1月12日16時20分,關(guān)嶺自治縣公安局坡貢派出所接群眾報警稱,坡貢街上有人打架。坡貢派出所副所長張磊帶領協(xié)勤王道勝趕到現(xiàn)場后,發(fā)現(xiàn)兩名郭姓村民與另兩名村民打架。民警依法亮明身份,并立即對打架事件進行制止。其間,民警被當事人暴力襲擊。民警鳴槍示警后,對方上前搶奪民警佩槍。在此過程中,村民郭永忠和郭永華被子彈擊中死亡。
事發(fā)后,貴州省公安廳副廳長程洪林及安順市、關(guān)嶺縣相關(guān)領導第一時間趕到坡貢鎮(zhèn),并成立了工作領導小組,迅速采取相應措施。坡貢派出所副所長張磊迅速被停職,并接受調(diào)查。公安機關(guān)已在第一時間將案情通報關(guān)嶺縣檢察院,并請檢察機關(guān)介入開展案件調(diào)查。
2010年9月17日昨日上午,貴州省安順市關(guān)嶺縣坡貢鎮(zhèn)派出所副所長張磊槍殺兩村民案在遵義市匯川區(qū)人民法院異地審理。庭上,控辯雙方圍繞“兩被害人是否有搶槍行為”、“張磊開槍是否正當防衛(wèi)”兩個焦點問題各抒己見。公訴人對此均持否定意見,認為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張磊的刑事責任。
證人多稱被害人暴力襲警
公訴人認為,張磊開槍前,曾遭暴力襲擊。遵義市檢察院的起訴書稱,1月12日16時14分,坡貢鎮(zhèn)上堯村郭家兄弟郭永文、郭永華,與代家父子代寸忠、代朋良打架,張磊和協(xié)警王道勝一起出警,郭家兄弟非但不聽勸阻,還抓打張、王二人,甚至拿起磚頭試圖打張磊。張磊帶著當事雙方返回派出所的路上,遇到郭氏兄弟郭永志。郭永志準備打代寸忠,張磊、王道勝上前阻止時,與郭家兄弟再次抓扯。郭永華和郭永志一起抓扯張磊,在此過程中,張磊連開5槍,致這兩人死亡。
庭上,公訴人員出具十幾名證人的證言。多數(shù)證言顯示,兩名被害人與張磊有過抓扯。如代寸忠稱:被害人郭永志和郭永華用力抓扯張磊,把張磊推到路邊溝里。張磊朝天開兩槍朝地開一槍后,二郭仍在抓扯。
目擊者伍明學稱,張磊兩次掏槍,第一次掏槍前,郭永華及其堂弟郭永文鬧得兇,抓扯張磊的衣服,朝張磊的胸部和頭部打。第二次掏槍前,張磊遭到郭永華和郭永志的攻擊,兩人情緒激動,像喝了酒,但走路穩(wěn)當,又不像喝過酒。一邊抓扯一邊后退中,張磊開始開槍。第一聲槍響后,郭永華和郭永志并未退縮,像是要搶槍。
只有少數(shù)證言提供了其他畫面。如郭永文稱,張磊和王道勝到現(xiàn)場后,郭永華不聽勸阻,又吼又鬧,說要找代家麻煩,張、王讓郭永華跪下,郭掙脫起來,他們郭家兄弟并未主動攻擊張磊。另一目擊證人劉蘇浪稱,未看到兩名被害人與張磊抓扯。
被害人是否搶槍是爭論焦點
兩名被害人是否實施搶槍行為?張磊開槍是否正當防衛(wèi)?這是控辯雙方的爭論焦點。張磊的辯護律師劉杰認為,多名證人證言顯示,張磊開槍前遭到兩名被害人的抓扯,郭永文還曾拿起磚頭對準張磊,張磊拔出槍后,郭才放下磚頭。從當時的情形看,兩名被害人嚴重醉酒,非常瘋狂,張磊兩次朝天鳴槍后,他們?nèi)晕赐J?,繼續(xù)抓扯張磊,試圖搶槍。當天正逢趕集,槍萬一被搶,不光張磊,周圍群眾的生命安全也將受到威脅。張磊是正當防衛(wèi),而非防衛(wèi)過當,更談不上故意殺人。
公訴人認為,沒有證據(jù)表明,兩名被害人實施搶槍行為。退一步講,如果張磊不拔槍,就不會有搶槍的可能。所謂搶槍,更多的是推測,兩名被害人并未碰到槍。如果槍支真被搶,張磊即有充分理由采取無限防衛(wèi)措施。
公訴人表示,醉酒狀態(tài)下,兩人應該是搖搖晃晃,且手上沒有任何兇器,抓扯行為并未危及張磊的生命安全,連外傷都沒造成。再者,郭家兄弟與代家父子的沖突本是一起普通的治安案件,不具備拔槍的條件。當時有幾十名群眾圍觀,那種場合也不適合開槍。另外,第四槍是在掙脫抓扯后開出的,那時,張磊應該有控制能力,但他還是選擇擊發(fā)。這些都表明,張磊是防衛(wèi)過當,涉嫌故意殺人。
被害人家屬愿降低索賠總額
8月29日,被害人家屬向遵義市中院遞交了刑事附帶民事訴狀,要求張磊、王道勝賠償兩被害人家屬91.5428萬元。
昨日庭審進行到民事部分時,審判長希望當事雙方調(diào)解解決。被害人家屬表態(tài),愿意將索賠總額降低到83萬元。張磊沉思片刻后說,“還沒考慮好。”
張磊做最后發(fā)言時,向被害人家屬表示道歉,自稱心里很難受,希望法庭依法審判。
開庭之前,張磊家人接受媒體采訪時稱,如果張磊被判有罪,他們會去北京上訪。法院沒有當庭宣判。張磊被帶離法庭時,從父親和哥哥身邊經(jīng)過,一臉凄楚,一言未發(fā)。
庭審自述
張磊承認后三槍使用槍支不當
在法庭上自述血案前后,稱開第三、第四槍時都沒注意是否射中人
第三和第五槍是在爭執(zhí)、抓扯過程中發(fā)生,我也沒有辦法。第四槍,是在擺脫郭永志的手后擊發(fā),但那一刻,處于無感覺、無意識的狀態(tài),沒有打死郭永華的故意。
——— 張磊
“1·12”貴州槍案發(fā)生后,5槍奪兩命的張磊一直不曾公開透露任何信息。昨日上午,在遵義市匯川區(qū)人民法院法庭上,他講述了血案的前前后后。結(jié)合張磊接受警方訊問時所做陳述,可以看到如下一系列畫面,主講人“我”即張磊。
來不及換警服就出警
1月12日下午4點14分,我正在所里二樓寢室換衣服,準備到醫(yī)院輸液,突然接到所內(nèi)協(xié)警王道勝的電話,稱坡貢鎮(zhèn)糧管所門口有人打架。我來不及換上警服,和王道勝一起開著黑色越野車趕往現(xiàn)場。到達時,糧管所斜對面馬路上有4名男子在相互抓扯,其中一個小伙子耳朵有血。我停車上前首先亮明身份說,“我是坡貢派出所的,叫張磊。”說完,我用雙手將4人分開,問其中一名年長者是哪里人,為何打架。年長者自稱姓代(記者注:代寸忠),然后指著流血小伙子(注:代朋良)說,“我們是兩父子,”轉(zhuǎn)手指著另兩名男子說,“他們兩個姓郭(注:郭永華和郭永文),”4人均是吊井村人。
“都是一個寨子的,有什么話不能好好講,非要打架。”我說完這話,郭永華揮揮手說,“今天老子打不贏,回去喊人再來打,”然后拉著郭永文說,“走”。說話時,我聞到他倆身上有很重的酒味。
遭到郭家兄弟毆打時掏槍
二郭打算離開時,我攔住郭永華說,“打架解決不了問題,你去喊人來打,打到誰都不好。你要相信,我能給你們解決好事情。”聽此話,郭永華推我一下,王道勝隨即拉住郭永華說,“這是我們派出所張所長,你不要動手。”郭永華手指王道勝罵了句粗話,并打了王道勝一拳。王道勝后退幾步,郭永華繼續(xù)追打。我正準備上前制止,后背挨了一拳,轉(zhuǎn)身看時,腰被郭永文抱住。我將郭永文摔倒在地,郭起身時順手撿起一塊磚頭。我邊后退邊說,“你危及到我的生命安全,我會鳴槍”,同時將腰間的配槍掏出來,上了膛,郭這才扔掉磚頭。
我將槍的擊錘退回,把槍別回腰間槍套,但沒上保險,隨時可擊發(fā)。此時,王道勝已將郭永華控制住。
抓扯中1分鐘內(nèi)開了5槍
我讓郭家兄弟和代家父子到派出所處理問題。一行6人剛走出20來米,路邊三輪車上下來一名男子,即二郭的兄弟郭永志。郭永志問郭永文,“你被姓代的打到哪里?”郭永志說,“我被姓代的打惱火嘍。”聽到此話,郭永志繞到我身后去打代寸忠,我和王道勝隨即準備制止。這時,郭永華過來推我,我將對方推倒在街道邊溝處。見狀,郭永志拳擊我的頭部,我們倆扭扯在一起。與此同時,郭永華爬起來,也來打我。與郭永志、郭永華抓扯過程中,我一路后退,倒在街道邊溝里。我爬起來后,一面后退一面拔出手槍,扒起擊錘,朝天鳴槍,二郭沒有退縮,繼續(xù)抓扯我。我繼續(xù)后退,再次朝天鳴槍,郭永華稍微后退,郭永志用雙手抱住我握槍的右拳。我將槍口朝下,奮力試圖擺脫郭永志,掙扎過程中,朝地下打出第三槍,具體是怎么擊發(fā)的并不知曉,也沒注意是否射中郭永志。
第三槍后,我感覺心慌起來,右手向斜上方拉,第一次拉,沒掙脫郭永志的手,第二次猛然用力朝斜上方拉,終于掙脫郭永志的雙手。這時,我朝正前方打出第四槍,同樣沒注意是否打到人。郭永志繼續(xù)和我抓扯,再次用雙手抱住我的右手腕和拳頭部位,繼續(xù)向下拉,我則用力向后拖。在此過程中,第五槍響了,郭永志一下面朝下?lián)涞乖诘?。我不知道具體打到郭永志的哪個部位,但相信是在頭上。由于郭永志比我矮,槍口朝向他的頭。這時,我才發(fā)現(xiàn)槍中5發(fā)子彈已全部打完,才發(fā)現(xiàn)郭永華仰面躺在地上。后來知道,郭永華是被第四槍打中腦袋。再后來知道,第三槍打到郭永志的右腿。
從第一槍到第五槍,時間不長,整個過程應在一分鐘內(nèi)。
要求圍觀者證明被害人搶槍
出事后,我心里非??只?。我收好槍,對圍觀者說,“大家要給我作證,是他們來搶我槍。”同時,我告訴王道勝,要將代家父子留下作證。然后,我馬上打電話給關(guān)嶺縣公安局分管副局長蔡家禹和坡貢鎮(zhèn)鎮(zhèn)長吳昕,匯報情況。過了一會,坡貢鎮(zhèn)副鎮(zhèn)長趙凱等幾名干部趕來,他們叫我到鎮(zhèn)政府回避一下,我于是離開現(xiàn)場。
如果不拔槍就不會打死兩個人
事情發(fā)生,我有過錯。一,沒有依規(guī)接處警,沒穿警服,沒帶單警裝備;二,經(jīng)驗不足,沒能控制局面。我認為,第一第二槍符合相關(guān)規(guī)定,目的是警告郭永志和郭永華。第三和第五槍是在爭執(zhí)、抓扯過程中發(fā)生,我也沒有辦法。第四槍,是在擺脫郭永志的手后擊發(fā),但那一刻,處于無感覺、無意識的狀態(tài),沒有打死郭永華的故意。我承認,后三槍使用槍支不當。郭永志和郭永華的行為對我的生命沒有造成直接威脅,我可以不拔槍。如果不拔槍,就不會打死兩個人。
整個抓扯、撲打過程中,郭永華和郭永志非常兇猛,很有力量,不像喝多的樣子,我是正當防衛(wèi)。但抓打行為與槍支使用不對等,我的防衛(wèi)已超過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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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梁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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