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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強奸沒有“許可證”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林立】
多年以前,在一場央視舉辦的律師辯論賽上,某律師就婚內強奸的辯題提出了“結婚證不是‘強奸許可證’”的觀點,當時還不是律師的我微笑贊同,卻沒想到多年以后,比辯題更復雜的問題照進了現(xiàn)實——“訂婚強奸案”。
沸沸揚揚的山西“訂婚強奸案”終于在法律上劃上了終審的句號,但圍繞本案產生的各種爭議卻未落下帷幕。
在案件的相關討論中,性同意權、性別對立、彩禮等再次成為了社會聚集的熱點,網絡上的“民意”再次形成兩極分化。
有的網友認為,即便存在婚約或彩禮問題,女性仍擁有隨時拒絕性行為的權利。
有的網友認為,訂婚不代表性同意,不應屈從于“訂婚等于結婚”的民間觀念或陋習。
有的網友認為,女方“騙婚”,利用性同意權謀取財物(如彩禮、房產加名),尤其是女方母親要求“領證后仍分居”的錄音曝光后,質疑女方家庭“借婚姻斂財”。
有的網友認為,案件三次延期、男方被羈押約700天未決、二審法院曾考慮適用緩刑等情況表明,司法機關迫于壓力“硬定罪”。
一般情況,我對于自媒體時代各媒體有意或無意制造的各種“震驚體”標題不太“感冒”——無非是吸引眼球而已。但是,這一次,我覺得有必要就“訂婚強奸案”這個醒目標題講一點基本的法律概念。
我不喜歡“訂婚強奸案”這個說法,不是因為它聳人聽聞,而是因為它模糊了訂婚與強奸之間的真實關系。
在這個案件中,訂婚與強奸是時間順序關系,不是因果關系。也就是說,訂婚與否,不決定強奸罪成立與否。
什么是強奸罪?強奸罪是指行為人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或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劃重點了,重點是“違背婦女意志”。在強奸罪的認定上,關鍵是性關系的發(fā)生是否違背了婦女意志,而不是發(fā)生的時間點和發(fā)生雙方的關系。
強奸是犯罪,沒有“許可證”。也許在古代、近代曾有過。比如,美國實行奴隸制時期奴隸主對女奴隸事實上的“性權力”。但是,在今天的中國,沒有什么“強奸許可證”,訂婚沒有,結婚也沒有。
有網友可能會有疑問:“難道我和我未婚妻或妻子每次發(fā)生性關系前,都得征得她的性同意?是不是得讓她簽份性同意書?但如果這樣,訂婚、結婚還有什么意義?廣大男同胞豈不是隨時都可能陷入強奸罪的疑云之中?”
事實是,訂婚與結婚之間,在法律上從來就不是等號或約等號。簡單地說,結婚才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訂婚不產生法律效力,只是民間風俗,但民間風俗也必須服從法律。
所有的男同胞們,無論你是和女朋友、未婚妻,還是和你妻子,每一次發(fā)生性關系前,都應征得對方的同意;反之,對女性來說,亦然。因為,性同意權,任何時候,都無條件地屬于個人,而不屬于他人,也不因任何關系和任何時間發(fā)生任何改變。
但是,性同意書什么的,大可不必。行為或語言就可以表達同意或不同意。如果你不確定,就別“硬來”。這是對他人的尊重,也是對自己的負責。至于所謂“對方可能事后反悔,反手就是誣陷或借此訛詐”的情況,也不用擔心,涉嫌強奸的案件,法庭審判不是只看一方說辭,更看重證據鏈的完整性,正如本次案件這般。
當然,婚內強奸案與訂婚后的強奸案還是存在一定區(qū)別的,因為它發(fā)生在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中,在舉證方面存在困難。目前,司法實踐中,我國法院一般只對在婚姻關系的特殊情形(如離婚判決生效前、分居生活等)發(fā)生的強奸案作出有罪判決。
在這個所謂“訂婚強奸案”中,還有不少爭議,其中一些是關于彩禮、房產加名的。
婚姻不是“純愛”,也不是“愛情的墳墓”,是包括人身關系(夫妻、子女等)和財產關系(個人財產、共同財產等)在內的一種法律關系?;橐霰厝簧婕柏敭a,但不能等同于財產,更不能將財產的贈與或讓渡(比如彩禮、房產加名)視為性同意。
之所以我想強調在這個案件中訂婚與強奸的時間順序關系,是因為強奸的發(fā)生已經成為客觀事實,強奸之后發(fā)生的事實不能改變強奸這個已經發(fā)生的客觀事實。
即使婦女事后同意結婚,也不能改變強奸這個事實。甚至有的婦女基于社會輿論、貞操觀的影響,被迫同意與強奸犯結婚,這實際上是在精神上和肉體上對受害婦女的“二次強奸”。
女方母親在強奸案發(fā)生后,要求男方“房產加名”,提出“領證后仍分居”。個人以為,其行為并不可取,這表面上是為女兒爭取經濟上、名譽上的補償,實際上是對強奸行為的“默許和縱容”,某種程度上是一種“助紂為虐”的行為。
性同意權也只屬于自己,不屬于任何人,包括自己的父母,任何人都沒有權利代他人行使性同意權。女方母親在強奸案發(fā)生后的行為,既不能視為女方在性關系發(fā)生時的性同意,也不能作為席某某不構成強奸罪的證據,更不能因此將強奸罪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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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 李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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