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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頎:秋菊二十年——反思“法律與文學”
關鍵字: 秋菊打官司農(nóng)村婦女農(nóng)村治理法律與文學法律秋菊的邏輯:法律與社會
其實,第一個自覺反思“秋菊的困惑”的學者正是蘇力本人。在《從文學藝術作品來研究法律與社會》(一九九六)一文中,他討論“法律與文學”得以成立的四個理由:第一,《秋菊》是“現(xiàn)實主義流派”電影;第二,“秋菊的困惑”的真實性在于生活的邏輯建構及其背后的普遍意義;第三,已有許多以文藝作品作為素材來研究法律的成功范例;第四,文學故事解釋相對于法律解釋更具開放性,可以提供區(qū)別于主流法學理論的多元視角。
蘇力式的“法律與文學”,研究素材是文藝作品,研究方法是文學(故事)的生活邏輯建構及其開放性,研究對象是法律與社會。二十年來,從“秋菊的困惑”命題出發(fā),學者們討論了當代中國的“國家與社會”“權利與情理”“現(xiàn)代與傳統(tǒng)”“法治與法盲”等二元對立的法律沖突與矛盾,主張中國法治應當建立在尊重“秋菊”為代表的普通中國人的生活方式及其法律需求的基礎之上。因此,以“秋菊的困惑”為代表的中國“法律與文學”研究,與蘇力提倡的“法社會學”“社科法學”分享著共同的方法論基礎:將“中國(社會)經(jīng)驗/價值”帶回中國法學研究。在這個意義上,“秋菊的困惑”是一個立足于中國語境的學術創(chuàng)造,而非西方“法律與文學”既有理論的簡單套用。毋庸置疑,這是蘇力對中國法學研究的獨特貢獻。
溝通中國“法律與文學”的是“中國社會”,或者說立足于解釋中國社會特定經(jīng)驗的法社會學理論。因此,“秋菊的困惑”對《秋菊》電影的使用當然是素材意義的。這種“法社會學”的文學素材使用與文學解釋存在區(qū)別。文學解釋并不必然受制于社會科學限制,一個成功的文學解釋并不必然依賴于外部社會解釋。如果僅僅把文學故事當作“法社會學”的素材,那么這樣的解釋對于文本而言就是外在的。在我看來,“秋菊的困惑”命題面臨的真正挑戰(zhàn)是:如何超越“法社會學”等“外在理論”對文藝作品內(nèi)在形式和整體結構的“素材化/對象化”束縛,從而超越“法律與社會”等“法社會學”命題的二元對立的矛盾沖突,進而思考更具建設性的新的法律思想和實踐的可能。前者意味著需要重思文學故事建構法律命題的方法論,后者決定著“秋菊的困惑”僅僅是一個“批判法學”的特殊性命題呢,還是更具建設性的開放性的法學理論問題。
推進對“秋菊的困惑”的反思,首先需要超越對文藝作品的“素材”式(因而是法社會學理論先行的)方法論預設。換言之,不是用一種外在的“法律與社會”理論裁剪《秋菊》,而是力求文學的敘述形式與社會語境的統(tǒng)一。在《秋菊》的電影形式中尋求語境化的理解和解釋,在此基礎上連接更為廣闊的“理論問題”。相比糾結于秋菊故事的真實性或代表性等實證主義問題,不如直接把《秋菊》視為一部虛構作品,從秋菊故事的隱喻中尋求不同主體對于當代中國法律和政治的不同想象。因此,秋菊故事的意義首先在于論者的敘事建構,盡管其“可信性”依賴于更為廣闊的社會語境。在這個意義上,有理由認為,討論“村長的困惑”和“李公安的困惑”等命題的學者推進了《秋菊》的文本與語境的研究。
秋菊的隱喻:超越“法社會學”
從“秋菊的困惑”視角出發(fā),國家法律的“入侵”必然導致秋菊和村長(也就是鄉(xiāng)土社會)的雙重悲劇?!扒锞盏睦Щ蟆敝允潜瘎⌒缘模且驗楸澈蟮模ㄎ鞣剑┥鐣W理論本身蘊含國家與社會、法律與倫理、現(xiàn)代與傳統(tǒng)的二元對立。“所有的道路都通向城市”,面對以普適話語出現(xiàn)的現(xiàn)代國家法律,代表著傳統(tǒng)社會倫理的秋菊必然遭遇悲劇,而且秋菊們的個體命運無法逃脫國家現(xiàn)代化轉型的普遍邏輯。
“秋菊的困惑”受困于“二元對立”之處,正是“法律與文學”的開放性和可能性能夠推進的地方。盡管遭遇了現(xiàn)代法律帶來的戲劇性結局,但是《秋菊》的結尾并非秋菊故事的必然結局。
到《秋菊》,在討論“秋菊的困惑”“歐·亨利式”的結尾之前,需要回到電影的核心情節(jié):秋菊為什么百折不撓地“討說法”?在討說法的過程中,除了堅持和挫折,新的經(jīng)驗(特別是城市經(jīng)驗)帶給秋菊什么超越“傳統(tǒng)農(nóng)民”動力和主體意識的可能?追問和推演秋菊的“生活邏輯”需要解釋和重構秋菊的“生活世界”。在我看來,秋菊之所以走出鄉(xiāng)土社會進入鎮(zhèn)里、縣上和城市討說法,其動力不僅是生兒育女的鄉(xiāng)土倫理,而且包含著平等的尊嚴和要求村長“為人民服務”的社會主義政法倫理,以及家庭聯(lián)產(chǎn)承包后通過種辣椒——市場交易而獲得的財產(chǎn)——經(jīng)濟權利。換言之,這三種因素都是秋菊討說法的動力。在這個過程中,秋菊多次(在多個瞬間)以為“社會主義政法倫理”(李公安—嚴局長)和“市場經(jīng)濟—法治”(法院)能夠幫助她討個說法,讓村長道歉。
- 原標題:陳頎:秋菊二十年——反思“法律與文學”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馬密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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