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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德文:與其爭論尋釁滋事罪,不如關心為何法律很難在基層有效執(zhí)行
最后更新: 2024-05-08 22:56:48便民橋還是斂財橋?大善人還是犯罪分子?
近日,圍繞吉林私搭浮橋案件,網絡上爭論莫衷一是,有為當事人黃德義叫屈的,也有指責地方政府不作為的,還有人討論法律適用問題。復雜事件的背后,因為牽扯到多方利益,原因也必然是復雜的,而如何撥開迷霧,不被情緒帶偏,理性看待社會熱點和基層問題?觀察者網對話常年扎根基層調研的武漢大學中國鄉(xiāng)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員呂德文,解讀這一問題。
觀察者網:截至目前,吉林私搭浮橋案件仍再繼續(xù)發(fā)酵中。關于事件的大致情況,目前各方說法不一,當?shù)卮迕?、路人、當事人、舉報者、村委會、警方等,包括當?shù)叵嚓P部門都有所回應。首先,能否就當前信息梳理一下事件中的幾層關鍵利益關系,從而讓大家能更全面地看待該事?
呂德文:首先,搭橋的當事人是利益一方。就他本人的說法,一方面是為了自己的需求,自己有90畝開荒地在對岸,需要過河,所以是自用;另一方面,他們家族以前是做擺渡的,所以跟一些村民之間應該有比較好的合作關系。網上一直有爭議,這到底是便民橋還是斂財橋;我覺得兩方面都有,一方面確實方便了部分群眾,但另一方面也是自利、方便自己。
黃德義站在廢棄船體上講述建浮橋過程。圖片來源:大河報
雖然現(xiàn)在法院文書上記載最終查實的違法所得是5萬多塊錢,但這個數(shù)字也并不一定絕對,可能因為時間長遠或來源零散,存在取證困難或證據(jù)不足的情況。但應該可以說,當事人黃某客觀上是有一些獲利動機的。比如,最主要的利益來源可能是采砂,這一點他也承認過收費,像工程車過橋費等等。
當然,當事人修建這座橋也方便了群眾,普通村民確實有出行需要,客觀上說它是便民橋也沒錯,哪怕過路交一兩塊錢也不多,某種意義上有一種私人化的提供公共服務的性質。但是,我之前看到有自媒體把他稱為鄉(xiāng)紳之類的,就扯遠了,兩者是不同性質的。
其次,就是涉及村委會,第一村委會需要服務群眾,第二有監(jiān)管的屬地責任,這個責任不一定是法律責任,因為村委會是村民自治組織或者說準行政組織。對村委會來講,最核心的問題是要保障安全、不能損害集體和國家利益。目前只是河對岸的村委會書記作了回應,他們跟當事人黃某之間應該有矛盾。
再者,對政府部門而言,尤其是以水利部門為主要代表的政府部門,是沖突的一方。因為水利部門負責監(jiān)管河道,河道安全、水利、生態(tài)等等都屬于它們的管轄范圍。而黃某私自搭建的浮橋既沒有規(guī)劃,也沒有立項,也不符合這些要求,所以兩者完全是執(zhí)法與被執(zhí)法的關系。
當然,此事背后可能還有一個隱性因素,就是前面提到的采砂群體,但現(xiàn)在的信息只能說黃某客觀上收了路費。
所以,這起事件里面的生態(tài)是比較復雜的,我把它定義為一個制造灰色利益的生態(tài)。搭浮橋收費這一利益來源確實不合法,但存在一定正當性,故而是灰色利益。灰色利益的獲取和分配,如果不損害他人利益,不損害公共利益,大家的認可度就比較高。但具體到這件事,地方政府和當?shù)厝孙@然沒有共識,有村民覺得情有可原,也有人認為不當,尤其是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覺得違背了公共利益,包括違建、安全隱患等,以及可能方便砂石盜采行為。尤其是,當附近村委會及其負責人出來說話,和當事人有肢體沖突,這就說明當事人獲得這一利益的正當性不夠充足。在此意義上,這既是便民橋,也是斂財橋。
觀察者網:在吉林浮橋爭議中,現(xiàn)在大家一方面試圖弄清事情全貌,另一方面爭論到底是否構成犯罪,但這里面少了一個重要角色——基層政府。按一般邏輯,造路修橋是屬于政府部門事務,那么當?shù)卣疄槭裁催t遲沒有出面做這件事?按目前信息,過去洮兒河有過多起私自搭橋事件,顯然是當?shù)孛癖娙粘K?,等到此次事件引發(fā)輿情后,當?shù)亟煌ㄟ\輸局回應稱,已經對當?shù)卮迕竦倪^河難等問題進行調研,近期將在振林村附近建一座便民橋,預計秋收前建設完成。所以,為什么基層治理會缺位?或者說在這些非?;鶎拥胤降闹卫碇杏行┦裁蠢Ь??
呂德文:首先,這不能說是基層治理,而是公共服務。公共服務都有非均衡性的特征,哪怕在城市也是如此。比如,武漢長江大橋以前也只有一橋、二橋,現(xiàn)在逐漸增加起來;以前沒這么多橋的時候,大家也要繞路過江。
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過程中,肯定有非均衡性的性質。而這個性質的產生,一方面受制于規(guī)劃,另一方面也受制于資源有限及自然條件。比如,這一段不適合造橋,它不連接主干道,成本和效益比不劃算;又比如,預算不到位,即便有修建規(guī)劃,也有先來后到。
類似這樣的事情,我們很難對政府進行指責,不能因為公共服務本身的不均衡、不到位,就簡單評論這件事情是否合理。
但客觀上群眾確實有需求,當訴求無法及時得到滿足的時候,就制造了一些替代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方案;這些方案有可能是村民自發(fā)組織的,是完全公益性的,比如村委會自己架橋、私人擺渡等。在過去生態(tài)、安全等相關法律及執(zhí)法沒那么嚴格的情況下,這類公共供給其實很常見,但放在今天可能會因為無法滿足合規(guī)條件,被擠壓了。
這意味著現(xiàn)在的法律法規(guī)跟純公益性質的公共服務之間存在一定沖突,客觀上造成了這種現(xiàn)狀。
由于缺乏了公益屬性的公共服務,無論是政府、村委會還是村民自發(fā)的,就給類市場化的供給——哪怕是違法行為——創(chuàng)造了空間。某種程度上,黃某私自搭橋收費正是鉆了這個空子,客觀上有相關性,但不一定是因果關系。
觀察者網: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現(xiàn)實中農村基層社會,類似村民/村集體的自發(fā)性自治行為并不罕見;甚至在一些地方,這些自治行為可以分擔政府的責任,應該怎么來正確看待這組關系?結合這起案子,就像您提到的現(xiàn)實情況提供了“空間”,但后續(xù)又牽涉到刑事訴訟,可以用這一邏輯來理解嗎?
呂德文:我覺得無非還是情理法要相結合。假設這件事情是違法的,法律有它的嚴肅性,法律也是一視同仁的,所以需要處理;最終的處理結果可能引起爭議,但其本身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是明確的。
與此同時,考慮到它有一定的情理所在,也就是當?shù)厝罕娪行枨蠡蛘咂渌陀^上有需要,那么作為基層政府還是要滿足這個需求。我覺得現(xiàn)在當?shù)卣幕貞?,基本上還是秉持這個原則,總的來說還是合理的。
一碼歸一碼,既要照顧到法律的嚴肅性,又要照顧到群眾的客觀需求,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
觀察者網:確實,這起案件的另一個爭議點是罪名與判罰是否合理,當事人黃某也公開表示自己的出發(fā)點是想要翻案?,F(xiàn)在輿論場圍繞黃某家族十余人被判刑、以及司法部門定罪尋釁滋事罪,不少網絡大V發(fā)表意見。怎么看處罰力度與罪名?雖然我們說要情理法相結合,但對于一般人而言怎么去理解三者的平衡問題,有時候大眾的想法與法律的實踐范疇存在一定差距的。
呂德文:關于法律定罪或處罰力度,因為我不是法學方面的專家,所以也沒法出具專業(yè)意見。就我自己的研究領域來說,可以從基層治理角度籠統(tǒng)談一下這個問題,特別是尋釁滋事罪問題。
其實今天,我們仍有很多法律條文跟基層實際之間,并不是完全匹配的。一方面,法律無法窮盡所有的不合法行為,比如有人做這件事明顯是不對的,但法律管不著他;反之,有些人出于本心善意明明做了好事,但法律認為他不合法,可以處理他。在吉林浮橋案里面,可能這兩種情況兼而有之。這也是網絡上爭議比較大的一點,黃某到底是大善人還是違法犯罪分子?如果他是一個大善人,那么可能是他做了好事,結果法律用這個罪名去宣判他,那是法律本身存在問題,所以要兼顧情理,法律措施要盡量照顧到方方面面,做到合情合理。
但另一方面,法律案件里面也有可能存在一些隱情,如果這個人真的是從中牟利,或者背后有更大勢力,他可能就是一個壞人,而當?shù)卣蛉罕娬莆樟艘恍┣闆r,卻沒有辦法構成證據(jù)鏈或在法庭上無法形成明確證據(jù)指出來,當?shù)厝丝赡芏贾浪隽藟氖?,甚至辦案機關也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沒有辦法懲治壞人,換句話說存在不適用的問題,所以只能用一個所謂的“口袋罪”來起訴定刑。
所以我覺得如果從基層治理的復雜性角度去看的話,法律的不適用性問題也有可能體現(xiàn)在這起事件中。法律和法律的執(zhí)行,有時候是兩碼事;站在基層治理的角度,制度和制度的執(zhí)行也是兩回事,很多時候需要大家有意識地從實踐視角去看問題。
觀察者網:不過,事件發(fā)酵過程中又有了一個節(jié)外生枝的問題,當事人為了翻案,希望得到更多關注,舉報法官。(按他的原話是:自己并非針對法官個人,“我也不是說他是一個壞法官,檢察院要建議判我實刑,最后法官判了緩刑。”針對法官的舉報是無奈之舉,只是想“翻案”,“找一個突破口”。)雖然暫時沒有發(fā)酵開來,但又給事情增添復雜度,當然也會擾亂外界注意力,是不是需要去追這條線索,您怎么看社會事件發(fā)酵中發(fā)生的此類狀況?
呂德文:我覺得沒必要追,因為案件本身的判罰,不是代表法官個人的主觀意志,而是代表了這套法律系統(tǒng),所以誰來擔任這起案件的主審法官,都是代表這個體系。
但有一點倒是可以幫助我們理解這起事件,該事件在一開始就存在爭議,說明背后可能涉及相對復雜的背景。這也可以理解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會窮盡自己所有的能力,去干預或者說去爭取自己的權益,包括舉報法官的行為。但本質上,我覺得舉報法官和我們今天討論這起案件本身關系不是很大。
觀察者網:現(xiàn)在一旦出現(xiàn)引爆輿情的社會性案件,總是眾說紛紜,甚至過往的反轉案例多了,大眾也難以相信某一方給出的答復——甚至包括官方通報。吉林浮橋案也是如此,當然要追求是非黑白恐怕也過于簡單。輿論爭議有好有壞,一方面是社會監(jiān)督,但另一方面也會出現(xiàn)“眾口難調”、甚至希望干預結果,這也是增加了治理的難度和成本,怎么看這種難題?
呂德文:一起事件一旦被變成網絡事件之后,基層政府肯定壓力非常大,它往往會把簡單問題復雜化。
所以,吉林這起事件可能一定程度上也不是較低層級可以回應的。它要回應公眾質疑,在政府機關內部也要形成一個比較權威、且顧及各方信息作出的判斷或決定。
這幾天誰都沒辦法準確判斷誰說的是對的誰說的是錯的。我覺得,其實每個人說的都是正確的,只不過我們還沒有辦法把所有的拼圖拼成一個整體。如果信息足夠公開,這個事件的邏輯鏈條是可以厘清的,但目前還是缺乏一些基本信息。但無論如何,這類輿情性事件,最終當?shù)卣隙〞幸粋€權威回應,我想現(xiàn)在還是讓子彈再飛一會。
就當下來看,確實存在多種可能性,而且比較確定的是它里面存在一些灰色地帶,有很多道理不可言說,不是因為這個事情不好說,而是因為沒辦法公開說。
我們還是要有一個基本意識,公檢法辦案還是很嚴肅的,內部有自己的流程。有時候某起案件一開始以某項名義辦理,但可能是為證據(jù)不足,夠不上這項名義的判罰,然后轉為一般性案件,現(xiàn)實中這樣的情況很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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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 責任編輯: 陳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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